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本系统教育部门和局内各处室、各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一步推进我市教育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市)教育局、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报送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是指各区、县(市)教育局、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落实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包括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做法、经验和建议等。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并结合年终目标考核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报送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第五条 下列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应当定期报送:
(一)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工作情况;
(二) 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三) 依法治理工作情况,包括法制宣传、法制学习和培训情况等;
(四) 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依法行政情况。
第六条 各区、县(市)教育局、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报送工作,并于每年12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局政策法规处报送。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各单位报送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以书面形式定期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 各单位报送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错报。
局政策法规处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报主管局长同意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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