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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教育系统“十八条禁令”

 

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六条禁令

 

  一、严禁违规干预基层招生、分班、考试、评职、评优等工作。

  二、严禁接受基层学校宴请。

  三、严禁到基层单位和学校报销各种票据,接受钱物或有价证券。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喝酒,搞娱乐活动。

  五、严禁刁难勒卡服务对象。

  六、严禁拖延审批、服务事项办结时限。

  对于违反上述禁令者,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对于连续两年触犯禁令者,开除公务员队伍。

中小学校长行为六条禁令

 

  一、严禁以测试、考试形式提前招生。

  二、严禁分重点班。

  三、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严禁以教学需要为名组织学生订购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或以各种名义集体购买学习用品或生活用品。

  五、严禁利用招生、分班、转学收取学生家长钱物。

  六、严禁进行有偿补课。

  对于违反上述禁令者,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消校长职务。

 

教师、教研员行为六条禁令

 

  一、严禁教师收受、索要学生或学生家长钱物及利用学生家长办私事。

  二、严禁教师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伤害学生人格及心理的言行。

  三、严禁教师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座位、排列名次,张榜公布。

  四、严禁教师、教研员直接或间接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

  五、严禁教师、教研员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或其它商品。

  六、严禁教师、教研员工作期间喝酒,搞娱乐活动。

  对于违反上述禁令者,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取消荣誉称号,对于情节严重者,清除教师队伍。